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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1-14 | 點閱數: 358
    本市 105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小組」、「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小組」第一次會議業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召開,重要決議如下: 一、本市議會第 2 屆第 1 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建請教育局明文訂定並頒布「臺南市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處理原則」注意事項一案,決議為:「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13 點已訂有超額教師處理原則,爰不另訂之;另超額教師調出之優先順序,回歸各校所訂超額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二、有關本市超額教師續留原校服務條文修正案,決議為:超額教師調出後,於參加教師介聘當年度8月1日前,如原服務學校有缺,則已受超額介聘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5-11-23 | 點閱數: 422
一、旨揭空中英語教室文摘雜誌社提供之台南市政府本(104)年度訂閱專屬優惠專案,優惠期間自即日起至本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欲訂閱上開優惠專案雜誌或桌遊之同仁,請填妥訂購單後,將訂購單及費用送機關人事單位,由人事單位以郵政劃撥方式付款,併同訂購單及劃撥收據傳真至空中英語教室文摘雜誌社台南分社,再與該雜誌社台南分社何小姐或許小姐聯繫以完成訂購手續。前揭郵政劃撥方式、聯繫電話及傳真號碼如下: (一)郵政劃撥方式:帳號「00028889」、戶名「空中英語教室文摘雜誌社」,並請註明「台南市府專案( 8119 )」。 (二)聯繫電話:( 06 ) 2250101 轉 102(如有訂購上相關問題,請撥打該電話詢問...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5-05-20 | 點閱數: 447
一、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教學或業務有關。」 二、按輔導與諮商研究所之「諮商心理實習」課程係為取得諮商心理師資格,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教學或業務需要」難謂相符,爰非得申請進修留職停薪之範疇。
公告 管理員 - 人事 | 2015-05-03 | 點閱數: 529
一、 104 年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市內介聘積分審查作業訂於 104 年 5 月 6 日(星期三)假仁德國小辦理。 二、審查當日應備文件:申請表(請以 A3 格式列印,未以 A3 格式列印恕不受理)、教師證書、最高學歷證明、正本證明文件,並另自備前述資 料之影本(依序裝訂成冊需由申請人簽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乙份存查。若委託他人者應另檢附積分審查委託書(如附件 1)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三、為避免人潮過多造成等候時間過久情形,請儘量依積分審查日程之分區安排時間前往審查。仁德國小停車空間有限且為落實本市節能減碳政策,請盡量以共乘方 式前往;另檢附學校停車場示意圖供參(如附件 2)。 四、各區審查時間如下: (一)上午 9 : 0...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10-30 | 點閱數: 600
一、依據內政部 103 年 10 月 28 日台內移字第 10306063585 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增列第 3 項規定:「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三、本修正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 ://gazette.nat.gov.tw )下載。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06-30 | 點閱數: 536
臺南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30610733 號 主旨:行政院訂頒「中華民國 104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3 年 6 月 2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3003790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1 份。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06-30 | 點閱數: 503
臺南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30607776 號 主旨:檢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之「急難事件救助關懷卡」電子檔 1 份,請各機關自行下載轉知所屬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時攜帶參考運用,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3 年 6 月 4 日陸法字第 1030400327 號書函辦理。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06-19 | 點閱數: 811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30508640 號 主旨: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為同年 6 月 1 日;公保法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同日施行。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3 年 6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3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因應公保法於 6 月 1 日施行,公保部已有新版網路作業系統 2.0.0 版,請各承辦人員進入公保網路作業系統...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06-19 | 點閱數: 67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6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30504012 號 主旨:請各校切實遵照「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訂定學校教師聘約,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請各校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訂定學校教師聘約。如學校(園)教師聘約違反旨揭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無效。 二、檢附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附件 1)、參考範例(附件 2)各乙份供參。
公告 管理員 - 人事 | 2014-05-05 | 點閱數: 832
~一、依據「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市 10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 作業承辦學校為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三、申請他縣市介聘教師積分審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審查地點: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學生活動中心(臺南市永康區忠孝路 74 號) (二)審查時間: 103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至下午 4 時【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他縣市介聘教師請攜帶申請表、教師合格證書、介聘原因足資證明文件、服務年資(服務證明書)、考核、獎懲、研習證件,上述各項證...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