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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06-19 | 點閱數: 816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30508640 號

主旨: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為同年 6 月 1 日;公保法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同日施行。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3 年 6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3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因應公保法於 6 月 1 日施行,公保部已有新版網路作業系統 2.0.0 版,請各承辦人員進入公保網路作業系統後,於左上角「有新版本」處點選更新。
三、旨揭公保法施行細則已明定被保險人承保生效日為到職起薪日(施行細則第 26 條),故於公保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加保、退保作業時,請特別注意到(離)職日期及加(退)保生效日期欄位須相同(新版公保網路作業系統已有直接帶入生效日期之功能)。
四、公保繳費滿 30 年人員自 6 月 1 日須繼續扣繳公保保費,因銓敘部發文時 6 月份薪津已經發放完畢,故請於發給 7 月份薪津時,再一併扣繳 6 月及 7 月之公保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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