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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11-22 | 點閱數: 456
一、依據 105 年 8 月 19 日本市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提案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市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下稱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合先敘明。 三、經參考其他直轄市政府現行作法,為保障學生受教權並兼顧教師進修權益,在不違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精神前提下,有關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八點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以一次為限之規定停止適用,本局將再擇期修正。 四、因教師前往進修時常遇有疑義,爰併予重...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11-07 | 點閱數: 458
一、攝影家吳長庚老師是柳營八翁社區人,曾任柳營八翁社區協會總幹事,也是臺南地區最早的社區規劃師之一;緣於對家鄉濃厚的情感及農村再生活化的使命,他長期擔任社區營造協會理監事及理事長工作,使得吳長庚老師成為輔導台南地區社區營造與農村再生的知名社造達人,其攝影作品不僅表現出社區的地景風光與人文之美,更可窺其行銷地方與發展社區的用心;同時也讓人驚覺家鄉處處是美景,只要取景構圖抓準快門,就能留住地方的永恆之美。 二、這次展出吳長庚老師輔導農村再生過程中,帶著相機深入各地,發現社區中的人、文、地、產、景之美的攝影創作共計 42 件,歡迎大家跟著農村再生社造達人的鏡頭一起認識社區,欣賞地方之美。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8-25 | 點閱數: 606
一、復貴校 105 年 8 月 16 日將軍小人字第 1050913673 號函。 二、查「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13 條,其給假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合先敘明。 三、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第 4 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8-25 | 點閱數: 531
一、復貴校 105 年 8 月 16 日將軍小人字第 1050913673 號函。 二、查「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13 條,其給假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合先敘明。 三、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第 4 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5-25 | 點閱數: 453
一、依據本市政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辦理。 二、按銓敘部 82 年 7 月 9 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 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現服務法主管機關銓敘部雖以 105 年 5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0541015751 號令(本府 105 年 5 月 5 日府人考字第 1050383665 號函諒達),停止適用該部 82 年 7 月 9 日上開函。惟以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係屬轉銜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之階段,渠等於訓練期間仍可能於未來擬任職務之職場接觸政府機關相關業務,服務法揭櫫之各種義務(例如:忠實、服從、保密、保持品位、堅守崗位、經商之禁...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4-07 | 點閱數: 414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3 月 31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531865800 號函辦理。 二、高雄市規定專任輔導教師須服務滿 7 年,始得轉任其他科別任教。 三、高雄市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之對象,未包含國立學校,故經由臺閩介聘作業調至高雄市國立學校附屬國中小教師,不得參加高雄市市內教師介聘。 四、 105 學年度國立餐旅大學附設餐旅高中(國中部),申請參加臺閩介聘,請有意申請介聘至該校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3-15 | 點閱數: 401
一、依教育部 105 年 3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029680 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二、任職滿 25 年。」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任職 5 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 65 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其認定之標準,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擔任者。」。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3-10 | 點閱數: 549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2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025624A 號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獎勵要點第 4 點:第 2 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其明定以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 三、又第 6 點規定,曾任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四、本案教師 97 學年度之職前代理教師年資,係自 97 年 9 月 1 日起至 98 年 7 月 31 日止,其未自 8 月起聘係因 97 學年度 8 月 30 日及 31 日為假...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