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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秀真 - 人事 | 2018-01-02 | 點閱數: 516
市府函轉行政院核定 107 及 108 年「國民旅遊卡」制度,維持現行休假補助費新臺幣 8,000 元限用於觀光旅遊之規定。
公告 吳秀真 - 人事 | 2017-12-21 | 點閱數: 444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民國 106 年 12 年 13 日會銜修正發布,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檔案。
公告 吳秀真 - 人事 | 2017-12-18 | 點閱數: 384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業經教育部部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69349B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後之實施要點請參閱附件檔案。
吳秀真 - 人事 | 2017-12-13 | 點閱數: 433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業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12 月 12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61214230 號函修正在案,修正後之作業規定請參閱附件檔案。
公告 吳秀真 - 人事 | 2017-11-06 | 點閱數: 662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經 106.11.03 南市教課(二)字第 1061130917 號函修正,修正要點請參閱附件檔案。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11-22 | 點閱數: 530
一、依據 105 年 8 月 19 日本市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提案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市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下稱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合先敘明。 三、經參考其他直轄市政府現行作法,為保障學生受教權並兼顧教師進修權益,在不違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精神前提下,有關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八點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以一次為限之規定停止適用,本局將再擇期修正。 四、因教師前往進修時常遇有疑義,爰併予重...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11-07 | 點閱數: 529
一、攝影家吳長庚老師是柳營八翁社區人,曾任柳營八翁社區協會總幹事,也是臺南地區最早的社區規劃師之一;緣於對家鄉濃厚的情感及農村再生活化的使命,他長期擔任社區營造協會理監事及理事長工作,使得吳長庚老師成為輔導台南地區社區營造與農村再生的知名社造達人,其攝影作品不僅表現出社區的地景風光與人文之美,更可窺其行銷地方與發展社區的用心;同時也讓人驚覺家鄉處處是美景,只要取景構圖抓準快門,就能留住地方的永恆之美。 二、這次展出吳長庚老師輔導農村再生過程中,帶著相機深入各地,發現社區中的人、文、地、產、景之美的攝影創作共計 42 件,歡迎大家跟著農村再生社造達人的鏡頭一起認識社區,欣賞地方之美。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8-25 | 點閱數: 677
一、復貴校 105 年 8 月 16 日將軍小人字第 1050913673 號函。 二、查「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13 條,其給假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合先敘明。 三、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第 4 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8-25 | 點閱數: 604
一、復貴校 105 年 8 月 16 日將軍小人字第 1050913673 號函。 二、查「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13 條,其給假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合先敘明。 三、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第 4 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5-25 | 點閱數: 527
一、依據本市政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辦理。 二、按銓敘部 82 年 7 月 9 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 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現服務法主管機關銓敘部雖以 105 年 5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0541015751 號令(本府 105 年 5 月 5 日府人考字第 1050383665 號函諒達),停止適用該部 82 年 7 月 9 日上開函。惟以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係屬轉銜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之階段,渠等於訓練期間仍可能於未來擬任職務之職場接觸政府機關相關業務,服務法揭櫫之各種義務(例如:忠實、服從、保密、保持品位、堅守崗位、經商之禁...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