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088067B 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 2 小時;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