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依據 113 年 1 月 10 日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 112 年度第 2 次會議決議辦理。
並留意一、不要隨意將班級通訊錄、畢業聯絡資料提供給他人,以免觸法。
二、上述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將依同法第 47 條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附檔:教育局「如何拒絕補習班招生電話」流程圖卡文宣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