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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秀真 - 人事 | 2021-07-02 | 點閱數: 455

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慰問金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如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時,得發給慰問金。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住院治療而申請受傷慰問金時,應檢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經服務機關學校依事實認定後並就其住院日數發給新臺幣 1 萬元至 10 萬元不等之慰問金。復查 92 年期間,曾發生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致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業經權責機關依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之原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在案。有鑑於 COVID-19 與 SARS 皆屬擴散迅速且危險性極高之重大傳染病,爰公務人員如於執行職務時,遭感染 COVID-19 致傷病、失能或死亡,經權責機關認定後,得援引上開 SARS 期間發給前例,依慰問金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以期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權益保障。

考量目前國內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確保醫療量能及嗣應疫情發展需要,已有相關應變措施,爰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確診 COVID-19 ,相關權責機關倘係配合緊急應變措施而將其轉送至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者,得視同住院治療。又該慰問金之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隔離治療通知書、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等足資證明進行治療及治療日數等相關文件,經服務機關學校依慰問金辦法規定核定後發給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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