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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陳曉貞 - 學務組 | 2021-05-06 | 點閱數: 1661

說明: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二、請貴校加強向所屬教師及教育人員(如運動教練、社團教練、志工等)宣導「零體罰」政策,凡「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而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已屬「體罰」,另有關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行為已達違法處罰程度,均應嚴加禁止。
三、宣導教師應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教師於輔導管教時,應合乎目的性、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並審酌學生個別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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