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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秀真 - 人事 | 2020-07-05 | 點閱數: 273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

旨揭疑義經轉准前開原民會 109 年 5 月 18 日書函以,依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發給之助學金【含一般助學金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要求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一定門檻,且各大專校院係就有限名額擇優核發,係屬「獎學金」性質。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已申領旨揭實施要點助學金者,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11 月 15 日局給字第 09900271811 至 09900271814 號函、 100 年 2 月 11 日局給字第 1000023236 號函及本總處 106 年 12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63102 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其他函釋與本函意旨不符部分,亦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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