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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秀真 - 人事 | 2021-08-06 | 點閱數: 269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8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8502B 號令修正發布。

檢附修正法規條文、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配合現行教師法規定,修正經依法解聘、不續聘,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增訂教師留職停薪借調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 修正條文第三條)

2. 增訂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之情形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 ,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條文第五條)

3. 配合教師法及防制準則規定,修正教師平時考核之記大過、記過及申誡規定;明定教師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予以記大過、記過;並增訂懲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 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起算時點 。(修正條文第六條)

4. 增訂考核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之運作;明定選舉與被選舉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5. 增訂考核會委員迴避之人數計算。(修正條文第十條)

6. 修正先行發布之獎勵令提交考核會確認之時限,並增訂救濟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7. 避免主管機關過度干預學校之考核結果,落實適法性之監督意旨,修正文字 。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8. 明定考核會執行委員職務之課務安排。(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9. 修正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 配合現行教師法有關終局停聘及暫時停聘之規定,修正停聘教師經復聘得辦理另予成績考核之文字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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