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依教育部 113 年 9 月 19 日臺教社(二)字第 1132403085 號函規定,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
三、為提供學習者便利修習家庭教育相關課程管道,請旨揭人員逕至「edu 磨課師+」(https://moocs.moe.edu.tw/moocs/#/home
,使用教育雲端帳號或縣市帳號選擇「臺南市」,使用 openID 登入,選讀「家庭資源與管理概念」( 2 小時)及「家庭與數位科技的運用」( 2 小時) 2 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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